第十条
有效开发区应当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科学控制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土地利用效率高、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
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
对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开发区,可以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