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并按照程序报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用地和生活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