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治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
自治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