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开发区开展创新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改革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