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和空间格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推进产业和城市一体化生态新城建设。

开发区应当严格执行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推广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