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进入园区的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进入园区的市场主体信用情况,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