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一)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二)生产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产品的;(三)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