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

(二)生产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产品的;

(三)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