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担能力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职能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整合内部执法职能和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开发区内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