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的,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内设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在限额内科学合理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并将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情况报原核定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减少向开发区派驻的部门。因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派驻工作机构,在开发区依法设立的派驻机构应当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