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支持具备发展优势和潜力,符合升级相关条件,对地方经济社会带动作用明显,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尚无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产业园区升级为自治区级开发区。

设区的市、县级产业园区升级为自治区级开发区按照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