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

加大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开发区的支持力度,优先对该类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支持项目资金,并推动升级为更高层级的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资困难、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明显滞后的开发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无法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对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核减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并。

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