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交流,可以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开发区、飞地园区,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明确经济总量统计、税收等利益分配和生态环境指标分担等方面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各类国际合作开发区建设,促进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