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或者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需要变更名称、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