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依法对开发区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开展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创新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模式,实行净地征收政策,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