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应当整体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配套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交通、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设施,并同步建设公共信息、公共文化、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项目。开发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鼓励政府依法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