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教育、体育、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