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