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