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效能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重大文化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将公众意见和建议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的参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