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支持阅读空间、文化驿站等纳入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