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结合地域特色和公众文化需求,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