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和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