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施特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足一千年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足五百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