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认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