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管理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