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