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