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