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的养护第三十条有效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每半年检查一次;(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每年检查一次。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向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