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

(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每年检查一次。

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向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