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的养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明显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级别报有管辖权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负有管辖职责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措施救治和复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