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