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申请及移植施工方案可行性论证,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规定报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古树名木经批准移植的,省、设区的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图文数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