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向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