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公共基础设施或者重要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