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