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定期普查,登记造册,由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建立本市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省绿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建设,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网上动态监测管理。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普查一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