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