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