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企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工会负责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职工对企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