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情况;
(五)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
(七)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件、步骤、数量和结果;
(八)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
(九)企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