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巡逻管护;(三)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