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巡逻管护;

(三)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