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所有(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确定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封山禁牧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林地、草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由使用权人负责管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