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