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