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条有效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设置完成后,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等相关资料,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