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的行为:(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六)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