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测绘基础设施,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破坏。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所需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