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