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六条有效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本省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更新:(一)全省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二)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三)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