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本省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