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