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